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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荆门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5-25 04:04:16来源:新媒体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市食药安办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荆门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及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一批重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钟祥市某中学经营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钟祥市某中学食堂橱柜上摆放有已拆封并使用过的某品牌大米0.5袋,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净重、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者地址,但未标注生产日期。钟祥市市监局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标识食品信息的重要依据,预包装食品不标注生产日期会使消费者无法识别产品是否过期变质,误食后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确定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禁止使用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案例二:京山市某中学食堂


  “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京山市某中学食堂操作间内有蝇虫、未安装灭蝇灯,就餐区域防尘、防鼠、防蝇设施不齐全。京山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京山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三防”设施指的是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能有效防范食品在备餐或用餐期间受到污染,预防食源性传染病发生。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案例三:掇刀区某幼儿园未履行


  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掇刀区某幼儿园的原料储藏室置物架上有散装木耳、散装小米、散装麦片、散装玉米糁、散装薏米5种散装食品,均用塑料袋盛装,未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荆门市市监局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荆门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查验记录是确立食品溯源,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经营者要紧盯散装食品标签管理不规范、进货查验制度确定不到位等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的问题,从进货端保障食品原料安全,确保学校食堂饮食安全。

 

  案例四:荆门市某学校餐饮具


  清洗消毒不到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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