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18:54:53来源:互联网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要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请各市州食安办于6月、8月、10月、11月底前向省食安办报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见附件2);各市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于8月、11月底前向省级对口部门报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州食安办于11月底前向省食安办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市州在专项整治中查办的案件情况在立案、案件侦查结束时分别向省级对口部门和同级食安办报送案件详细情况,各市州食安办每月底汇总本辖区案件查处情况报省食安办。
附件:1.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模板)
2.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附件1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局
×××农业农村局 ×××市监局
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模板)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食安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底。
二、整治内容
(一)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二)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只收费不检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或者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违法行为。
(五)无害化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六)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生产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三、投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