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4 18:54:53来源:互联网
(一)强化风险排查会商。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风险隐患易发频发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加大对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加工、经营等肉类产品全链条全环节的排查和检查力度;要针对各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律特点,通过夜间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跟踪守候、鼓励投诉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违法犯罪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和台账销号制度,形成工作闭环。专项整治期间,各级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每月对群众举报投诉、排查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开展风险研判。
(二)强化监管协调联动。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联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检打联动,强化工作协同,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向上溯源、向下追溯,形成工作合力。在端午、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前后、重要节庆活动期间,以及发现重大违法线索时,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要加大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要加强检管联动、检打联动,在开展风险排查、监督检查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外包装粗糙或产品标示不清、直观判断疑似假冒伪劣的肉类产品立即开展抽样检验,增强抽检监测的针对性、有效性,发现问题迅速跟进处置。
(三)强化社会监督共治。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模板)》(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1),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官网、公众号发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公告》逐户分发给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肉类产品生产者、肉类产品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在醒目位置张贴,并使其每一个从业人员都知晓;要在每个有肉类产品销售的集中交易市场醒目位置张贴,积极动员广大群众、从业人员投诉违法线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协会发布食品安全倡议、对养殖场(户)、屠宰厂(场)、肉类产品生产者等开展培训,加强行业自律。
(四)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实施处罚,严厉打击。要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围绕私屠滥宰、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生产经营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售掺假掺杂等打击重点,要深挖案件线索,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对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深入侦办。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要提高政治站位,融易新媒体消息,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暗访暗查和督导督查,对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的地区和部门,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加大整改力度;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究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宣贯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确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