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7 01:42:23来源: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遵义市播州区市监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办置原因的通报
一、抽检基本原因
抽检基本原因: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市监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遵义鑫宝禄山泉水厂生产的桶装“森鸣泽天然饮用泉水”和“遵南三泉天然饮用泉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办置原因
核查办置原因:遵义市播州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遵义鑫宝禄山泉水厂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涉案批次桶装“森鸣泽天然饮用泉水”是2023年9月11日生产的,共生产数量67桶,销售价格为1.5元/桶,货值金额为100.5元。至案发之日止,该产品已售完。涉案批次桶装“遵南三泉天然饮用泉水”是2023年9月11日生产的,共生产数量127桶,销售价格为1.5元/桶,货值金额为190.5元。至案发之日止,召回1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原因
风险控制原因:当事人遵义鑫宝禄山泉水厂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了召回通告。由于该批桶装天然饮用泉水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融易新媒体消息,通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