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6 00:26:02来源:新媒体
(七)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八)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九)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品;
(十)非原产材料或非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一)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十三)产品,是指遭生产的产品,即使它是为了在另一个生产操作后续使用;
(十四)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十五)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3.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