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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

时间:2024-03-29 21:47:46来源:互联网

  2. 输华猪肉执行奥地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奥地利及欧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3. 输华猪肉执行奥地利国家微生物监控计划,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奥地利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4.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5. 输华可食用猪副产品还应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其他加工卫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猪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猪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猪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德文或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声明)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奥方应提供官方检疫印章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奥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建议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奥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及准确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必须使用符合中国、奥地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输华猪肉应有单独的中文和德文,或中文和英文内包装,内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德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究竟到国家/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奥地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猪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从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猪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猪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奥地利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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