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3 21:06:29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生产条件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生产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进行书面审查,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根据审核结果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证书号不变,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申请补发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证书原件。经审核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补发或不同意补发的决定。补发新证书,原证书号、有效期不变,并在副本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遭批准的;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遭撤销的,原发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健食品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