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3 21:06:29来源:互联网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退回申请材料,但申请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同一许可申请人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食品类别编码127、省代码61、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若生产企业已获取了普通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则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生产范围和生产品种,原证书号不变。
保健食品《食品经营备案凭证》编号格式为: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
若经营企业已获取了普通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经营范围,原证书号、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原料提取物应载明提取物供应保健食品的名称和注册批准证书号或备案凭证号。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变更、换发、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原生产地址新建、改建、扩建、增加生产剂型或变更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增加生产品种和委托生产品种等事项的,应当向现许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增加生产品种的应提供品种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增加委托生产品种的,还应提供委托方生产经营资质复印件、品种注册批准证书复印件、双方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增加原料提取物供应保健食品品种的,应提供相应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及其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同时提供与保健食品持有者签订的供销合同或协议。
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企业拟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原许可的生产条件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