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9 01:46:55来源:互联网
6.4.4 拆零销售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6.4.5 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6.4.6 对贮存方式、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究竟标注。
贮存条件可以参考如下标示形式:
a)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b) ×× - ×× ℃保存;
c)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d)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e) 温度:≤××℃,湿度:≤×× %。
6.4.7 酒精度(乙醇含量)含量10% vol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6.5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5.1 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6.5.2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遭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6.6 其他标示内容
6.6.1 经电离辐射、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标注“辐照食品”。
6.6.2 转基因散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在备注栏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6.6.3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散装食品,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6.6.4 有机散装食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6.6.5 进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6.6 食品执行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7 推荐标示内容和标示方式
7.1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7.2 致敏物质
7.2.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7.2.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标签标识中加以提示。
7.3 鼓励经营者在销售标签标识中标注食品配料表、上架日期等信息。
7.4 经营者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电子货架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内容。
8 标签标识格式
8.1 标签标识字体颜色推荐黑色,若手写,字迹要求工整,笔画保持清晰,内容不得有重叠或涂改。标签标识字体大小适中,内容居中。
8.2 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可以与标价签合并展示。
8.3 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见附件。
9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