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1 23:33:0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共计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共计10袋,抽样8袋,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经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过程不严格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对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津王副食超市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玉泉酒坊生产的高粱酒(51%vol)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05日的高粱酒(51%vol)计50L,抽样2L,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上述同批次剩余48L未销售,已进行扣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玉泉酒坊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玉泉酒坊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为提升口感在高粱酒(51%vol)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冰糖,从而导致高粱酒(51%vol)中的固形物项目检测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融易新媒体,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对江津区玉泉酒坊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玉泉酒坊生产固形物项目不符合 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