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18:48:02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等专项治理。全省系统聚焦茶叶重点产销区域,瞄准产销量大、投诉举报多、 巡查问题多的重点生产经营主体及专业市场,深入核查违法线索,强化执法打击,纠正查处一批涉及茶叶、粽子的过度包装、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相关案件213起,责令改正204起,罚没81.8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7件。
7月12日,全省公布“铁拳”“亮剑2023”第六批典型案例(商品过度包装系列)。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第一类 茶叶过度包装行为
案例一 桐乡市局查处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5月29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7日,该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经现场抽测,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安吉白茶(规格:125g×2)包装空隙率为76.1%,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的规定的空隙率≤45%要求,该局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一周内下架过度包装茶叶。4月17日该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再次检查,对其在售的21盒白茶(规格:50克×5)进行抽样,并委托嘉兴市方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确认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6%,仍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的空隙率≤60%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宁市局查处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8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被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下架过度包装茶叶。2023年4月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在售的“开古龙井茶 (规格:100g×2+赠25g)”及“龙井茶(规格:50g×3)”2款茶叶进行执法抽检,并委托嘉兴市方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开古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59%,“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70%,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行为,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湖州市南浔区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4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某平台销售一款名为“安化黑茶千两茶”的茶叶礼盒,规格500克装1盒,内装两份茶叶。从内到外包装分别是塑料薄膜袋、铝箔袋、丝绸袋、瓷罐和纸盒,除包裹茶叶本体的初始包装外,共有4层包装,层数超过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3层的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5日内改正。2023年3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仍在销售该茶叶礼盒,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华市金东区局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6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