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23:28:03来源: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为向消费者传达“NFC果汁优于FC果汁”的理念、进而推销其自有商品,通过**APP展示含有“NFC与FC果汁的区别”和“如何挑选一瓶NFC好果汁”两部分内容的商品信息。其中在当事人自行编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中,隐去、修改、添加了部分信息,同时当事人使用自有商品的照片和虽经过虚化、但仍可辨认出的某公司生产的葡萄汁商品照片作为对比,并在其自有商品图片边上标记“√”,在某公司生产的葡萄汁商品图片旁标记“×”。当事人在并无科学依据证明NFC果汁优于FC果汁的情况下,编造并传播了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商品声誉。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通过在“**APP”网络平台展示自有商品与竞争对手商品对比并对竞争对手商品给出无科学依据的不利评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了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静处〔2023〕**********号
当事人: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室
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等业务
本局于2023年02月01日接举报称,当事人在“**APP”网络平台上销售“**NFC多肉葡萄汁1L”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APP”网络平台开展商品的线上销售,所售商品中包含“**NFC多肉葡萄汁”【又称:“****?NFC(非浓缩复原)多肉葡萄汁”】,消费者可通过“**APP”网络平台对该商品信息进行浏览及选购。2022年12月01日起,当事人为了向消费者传达“NFC果汁优于FC果汁”的理念、进而推销其自有商品**NFC多肉葡萄汁1L“,通过”**APP“网络平台展示含有”NFC与FC果汁的区别“和”如何挑选一瓶NFC好果汁,**教你只看配料表就行了“两部分内容的商品信息。该商品信息中的”NFC与FC果汁的区别“文字标题下方,添加了当事人根据GB/T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对NFC与FC的定义、结合当事人的《NFC与FC果汁的生产工艺流程》,自行编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在自行编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当事人隐去了NFC果汁杀菌处理环节中存在的另一种”非热处理“加工方式、将FC果汁工艺流程中的”按比例加水还原“修改为”兑水还原“,同时添加了FC果汁生产工艺流程中并不存在的”长期保管“字样。
当事人在上述商品页面中使用了”如何挑选一瓶NFC好果汁,**教你只看配料表就行了“的文字内容进行表述,同时使用当事人自有商品的照片和虽经过虚化、但仍可辨认出的某公司生产的葡萄汁商品照片作为对比。当事人同时在其自有商品图片边上以醒目的”√“做标记,在某公司生产的葡萄汁商品图片旁以醒目的”ד做标记。当事人在并无科学依据证明NFC果汁优于FC果汁的情况下,编造并传播了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商品声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等的询问笔录、”**APP“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信息页面截图、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工艺流程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