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1:27: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6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3年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检验报告编号:№:JDTY20230122
产品名称:泥鳅
问题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3年2月14日
(二)检验报告编号:№: JDTY20230120
产品名称:牛蛙
问题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3年2月14日
经营者名称:天元区亿万佳蔬果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栗雨城香山美境23栋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牛蛙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3月21日,本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JDTY20230122、№: JDTY20230120)二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泥鳅、牛蛙均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因产品为鲜活水产品,且售出时间距离立案调查时间过长,无消费者自行退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泥鳅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进行处置。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涉及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仅79元),至本案调查终结未发现不良后果,经核查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节。经综合考量,融易新媒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3000元。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