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21:08: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5月12日,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流通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期)》,涉及我县5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象山县定塘镇定山菜场林成玉摊位销售的山药、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4月06日县局对当事人在象山县定山菜场的林成玉摊位销售的山药、辣椒(均2023年04月06日进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山药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辣椒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04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象山县定山菜场的林成玉摊位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山药、辣椒。
(三)执法人员已对象山县定山菜场的林成玉摊位进行立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已责令林成玉张贴召回告示,无召回数量。
二、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葛跃江摊位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4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浦镇农贸市场葛跃江的蔬菜摊位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位于象山县鹤浦镇农贸市场的葛跃江的蔬菜摊位送达了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3JF0406014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灭蝇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23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4月23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经检查核实,检验期间,当事人将抽样当天所进购的豇豆全部售出。
(三)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已对葛跃江进行立案调查。该摊位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三、象山县鹤浦镇综合市场朱雪琴摊位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4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鹤浦镇农贸市场朱雪琴的蔬菜摊位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位于象山县鹤浦镇农贸市场的朱雪琴的蔬菜摊位送达了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3JF040601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23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4月23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经检查核实,检验期间,融易新媒体,当事人将抽样当天所进购的辣椒全部售出。
(三)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已对朱雪琴进行立案调查。该摊位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无
四、象山县西周镇西周市场郑凤凤销售的茄子
(一) 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10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西周市场郑凤凤正在销售的茄子(采购日期2023-04-09)进行抽样、检验。其中抽取检验用样品为3KG,含备份样品1.5KG(均以14元/KG的价格购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出具了编号为22JF0411118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库存茄子全部售出。
(三)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郑凤凤进行立案调查。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数量。
五、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万达广场店销售的鳊鱼(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30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象山万达广场店销售的鳊鱼(活体)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