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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CY03期)

时间:2023-05-15 18:54: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CY03期)。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CY03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CY03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红乐糕点店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红乐糕点店制作使用的青团(制作日期:2023年3月17日),经抽样检验,融易新媒体,“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外皮部分)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温州市鹿城区红乐糕点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违法。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25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青团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以上合计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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