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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时间:2023-04-15 19:55:02来源:新媒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规定》出台,将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配齐配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利于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提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记者:工业产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哪些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管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答:根据《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记者: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对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作出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记者:哪些产品的生产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可以为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记者: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业产品大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单位;工业产品中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单位。

 

  记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没有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但明确提出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记者: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答:对于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单位,可以保留单位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人员岗位,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记者:《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此处的自查能否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答:自查是指生产单位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记者: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原有的质量控制运行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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