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21:37: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4月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1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3)。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CZ202303)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淘 宝网在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配制酒)(购进日期:2022-10-17;规格型号:2.5L/瓶;酒精度:10%vol)。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日对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与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配制酒(露酒),合作时间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自合约到期后,并未与该公司续约。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假冒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假冒异议予以认可。
三、委托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对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配制酒为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生产,未受四川省龙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融易新媒体,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委托生产方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老化,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提升生产过程控制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质量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对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排查整改
经查,金牛区香新溢食品经营部在购进该次杨梅酒(配制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严格食品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商、生产商资质的审查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票据保存完整,保存每个批次的查验报告。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