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1:00: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年12月3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7期)。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7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3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5期)》,其中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金鹰珠江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州向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4袋,共计2.46公斤,货值140.08元;已销售24袋,共计2.4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当造成。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2、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农贸市场杨德惠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融易新媒体,共计3公斤,货值27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3、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3.1公斤,共计13.1公斤,货值104.51元;已销售13.1公斤,共计13.1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使用农药不规范造成。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进行了召回。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南京盛杰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袋,共计8.88公斤,货值180元;已销售10袋,共计8.8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5、南京市江宁区隆睿排挡店使用的标称南京万欣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碗(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5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