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20:14:01来源:新媒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2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cjsczjd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核查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和风险监测结果,督促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核查处置工作应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按照“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风险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
第四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一)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等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食品生产者涉及委托关系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应分别送达委托方和受托方。
对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有明确生产者或种植养殖者且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线索或相关材料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
(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等采取暂停生产经营及封存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信息,包括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合格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以备核查和监督。
(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相邻批次食品和用同一批次原料生产的食品等开展延伸抽检,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深入查找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
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核查处置技术专家库,对技术力量不强、原因排查确有困难或多次检出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或根据申请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和异议的,在复检和异议期间,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