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1:15:02来源:互联网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优势兵力,严惩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黄金九九店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7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因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被给予过“警告”的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黄金九九店进行回头看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维尔康食品专柜后方冰柜内存放有一包未加贴任何标签标识的冷冻排骨和一包未加贴任何标签标识的冷冻肉品,且该冰柜外亦未标示上述两种肉品的任何信息。经查,当事人贮存散装肉品于其贮存位置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防止食品经营者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便于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销售过期、腐败变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且“屡教不改”,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济南高新开发区御好烧洋食三平小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6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御好烧洋食三平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柜内发现正在销售的进口饮料中,有1种进口饮料无中文标签标识,瓶体标注内容均为日文和英文,由“不二家…NECTAR……白桃……果汁25%”等内容组成,瓶体无其他中文标识,数量为12瓶。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济南盛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8月1日,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求助工单,称“济南盛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虾条已过期”后,依法对济南盛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但未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导致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融易新媒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责。本案中,经营者积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应对消费者合法维权诉求取得谅解,综合其各项情节,我局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持续加强监管普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章丘区明水胜丰涮羊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7月29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丘区明水胜丰涮羊肉店采购的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餐饮行业的从业者,进货时未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合格证明文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本案的查处促使食品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五、济南槐荫淇淇蛋糕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