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6:10:05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12月21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讯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安全限量要求,融易新媒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8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督促协助经营者王讯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王讯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对其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当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1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3.罚款1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