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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时间:2022-12-02 01:09: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年11月2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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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冯良梅小吃店经营的粉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融易新媒体,以Al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200元。

2.雨花台区李加琼麻辣烫店使用的筷子。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环节控制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3.雨花台区悦之橙炸鸡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918.77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在旧油里添加新油,未对煎炸用油酸价、过氧化值进行检测并定期更换烹炸油导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18.44元;罚款500元。

4.雨花台区赛虹食品店经营的卤无骨鸭爪。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公斤,货值15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1元;罚款500元。

5.南京市雨花台区周氏卤菜店经营的海带丝(自制)。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元。

6.雨花台区熊熊水果店销售的橘子。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4公斤,货值277.4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7.南京市雨花台区卤香旺鸭子店经营的凉拌黑木耳(自制)。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34.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5元;罚款1000元。

8.南京市雨花台区郭成标卤菜店经营的卤鸭翅。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22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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