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6:56:02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年11月18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南瓜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27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南瓜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27号)
2022年8月,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其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领取到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CTT22080800453后,立即确定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提出申辩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公司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留样登记表及检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料,申请将该批次留样产品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生产南瓜子100kg,于2022年6月8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28元/kg,货值金额为2800元。上述批次食品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上述批次食品经检验过氧化值超标不合格是由于经销商在食品流通领域因存储不当造成,与当事人的生产环节无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仓库内已无该批次产品,在其检验室留样柜内有两袋该批次的留样产品的事实;
2、2022年8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公司仓库内已无该批次产品,在其检验室留样柜内有两袋该批次的留样产品的视听资料;
3、2022年8月29日,提取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湖南乔峰食品有限公司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检验和异议的权利的事实;
4、2022年8月29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与许可的书证;
5、2022年8月29日,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该批次产品留样登记表及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检验、留样程序的书证。
6、2022年8月29日,提取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NO:CTT22080800453号《检验报告》(委托单位: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29日,抽样基数为5Kg,样品数量为4 Kg,2.5 Kg/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抽检照片8张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该批次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书证;
7、2022年10月8日,提取当事人委托的湘乡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WT2022430381022号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备份检验合格的书证;
8、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南瓜子的情况与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留样等的当事人陈述;
9、2022年10月20日,融易新媒体,提取当事人向我局报送的《食品安全抽检情况说明》1份,证明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采购公司该批次产品数量、日期情况及分析过氧化值超标原因等的书证;
10、2022年11月4日,提取我局致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为查清案情提请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书证;
11、2022年11月10日,提取泸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函件1份,证明泸溪县合水益佳购物中心2022年6月1日从当事人公司购进的2袋(5Kg)“湘乔峰”南瓜子在2022年7月29日的抽检中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该购物中心未24小时进行恒温设定,在储放销售过程中店内温度过高导致的书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均由当事人发表了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综上,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1日生产的该批次“湘乔峰“南瓜子出厂检验报告合格,留样备份经检验合格,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