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17:35:37来源:融易新媒体
北京证监局将前述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集团化机构”进行监管,并发现其私募基金活动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比如,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基金业务;宣传推介存在虚假和误导等违规行为。
对于涉“资金池”问题,在上述文件中具体提及,其涉及“不同私募基金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私募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以及被市场称之为“击鼓传花”的“私募基金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行为。
更有甚者,其还存在进行投资时,“按照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通过关联方向私募基金资金的实际使用方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实际占有,但未提供实质咨询服务,存在侵占基金财产行为”。
对此违法违规问题,北京证监局对恒宇天泽等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梁某、杨某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北京证监局已将反映恒宇天泽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证据进行了移送,并向“(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情况,同时在积极推动后续风险防控处置相关工作”。
对于这一认定和监管措施,恒宇天泽对记者回应称,“对于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和给投资人回复文件,我司认为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对此,我司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构已受理我司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监管部门给投资人回复文件在相关问题认定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客观的(地)给出模糊甚至以偏概全的结论,不利于投资人的理性认知和群体稳定,不利于管理人集中精力投入资产处置工作,也将有损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恒宇天泽也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维护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恒宇天泽方面还对北京证监局上述函件中提及的“资金池”问题提到,“公司产品分为单标产品和FOF产品,均是依托契约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托管备案的产品,真实进行投资持有底层资产,外包机构依据底层资产进行估值并办理转让及退出。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成立时起自始至终实际持有真实底层资产,投资者新投入资金自投入基金账户获得基金份额之时起即成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投资者同时也就按照份额拥有了基金底层资产。管理人明确不存在未实际进行投资或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本金和收益的行为。部分产品逾期的原因是底层资产由于政策原因以及市场原因的叠加导致融资企业流动性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无法退出。”
律师: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提到承诺保本的“套路”“集团化”的“忽悠”、层层嵌套的“大挪移”等种种私募违法违规行为。而就在近日,中国第一批私募永安信和创始人乔志杰因永安信天津公司存在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等违规行为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外,并对乔志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记者对大量私募投资者维权信息进行梳理,发现这些维权案件中私募常常出现刚兑承诺、募新还旧、不同基金混同运作的违规行为,投资者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但地方证监局虽然认定“违规”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但无法对投资者要求私募赔偿等诉求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表示,“私募基金违规运作,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除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有投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益义务,也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从我们处理私募基金案件的经验来看,如果基金管理出现明显的违法违规,或者有重大过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判决投资者胜诉。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严重缺失,决策程序不完整等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投资者受到损失。这些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向投资者做出赔偿。”杨兆全律师提到。
在更宏观的层面上看,“这几年,私募基金的监管逐步严格。这体现在前期对私募基金备案和事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都有很大的动作。2018年和2019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强化了对私募基金备案的管理。把大量风险管理不到位、基础条件不佳的管理人,不予备案。”杨兆全律师表示。2019年年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了新的私募基金备案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标准,从入口保障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质量。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和证监局,也加强了对私募行业乱象的打击力度。2018年和2019年,证监会查处的私募基金案件持续创新高。对挪用基金的资金、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融易新媒体,进行了持续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