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00:46:40来源:融易新媒体
竞集公司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
为上海“竞集守艺人”提供装修、广告宣传等服务的供应商及部分商户代表也提出,徐某和薛某艳存在合同诈骗行为。部分供应商代表称,竞集公司以先签订小合同并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融易新媒体,从而诱骗供应商相信上海竞集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进而继续履行合同或与上海竞集公司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
警方调查显示,徐某、薛某艳在上海开设公司,采用免收租金、商户平摊公共费用、项目方抽取商户营业额的方式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及实际运营情况来看,该项目无虚构、捏造的行为,上海竞集公司也履行了对“竞集守艺人”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同时,徐某等股东在“竞集守艺人”项目上的投入总计304余万元。徐某、薛某艳与商户签订合约后,所收取的合同款均用在项目的日常经营上,与供应商签订合约所合法占有的家具、厨房设备等也无变卖、挪用变卖款等行为。
今年6月30日,被拖欠款项的供应商与上海竞集公司的破产清算诉讼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出庭应诉,未失联或潜逃。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警方调查,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及监事薛某艳在签订合约时具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后也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等情况,竞集公司和相关人员不构成合同诈骗。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警方认定徐某、薛某艳及上海竞集公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供应商及商户若与上述对象存在债务、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刑事上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代表该履行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履行。被侵害人可以依据《民法》规定,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民事责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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