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16:43:52来源:融易新媒体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19年12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酒店进行检查,该酒店电梯的维保单位是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查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作业人员在对电梯进行半月保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开展作业。涉案4台客梯,月维保价格548元/台,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96元。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字〔2019〕08014号)。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融易新媒体,2019年12月31日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及维保记录,确认涉案电梯已按规则要求进行维保,维保日期问题也已纠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维保资质。
3. 负责人黄**、总经理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公司委托濮**代理案件。
4. 现场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维保记录,证明公司未按规则要求维保电梯。
5. 维保合同,证明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酒店的电梯维保工作,以及维保收费情况。
6. 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份、证明维保作业人员身份。
7. 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改正未按《规则》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
8. 现场笔录(复查笔录)、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涉案违法行为已经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市监处告字〔2019〕08014号)。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则》维保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给予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八十五的规定,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情形。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青岛菱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96元,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零玖拾陆元整(¥21,096.00),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到青岛市内银行,或在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平台”网上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李沧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