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9 16:56:56来源:融易新媒体
为规范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根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铁路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起草
1.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铁路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内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或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涉及局内其他部门业务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和沟通,对不同的意见进行协调。
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3.起草部门应当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核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4.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执行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明确列明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仅涉及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列明相关条款。
5.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部门应当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应当征求意见,并协调达成一致。
6.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明确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事项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有效期与该时限保持一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7.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步形成起草说明,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起草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起草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制定该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对意见采纳情况;该文件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该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情况;该文件的评估论证结论;该文件发文形式、印发范围以及宣贯措施等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学协会等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和期限。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9.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二、审核把关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局综合司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不得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