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0 03:46:06来源:融易新媒体
*ST升达5月16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于5月13日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原高级管理人员被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213万元。
《告知书》显示,*ST升达存在三项违法事实。首先,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2017年7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融易新媒体,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亿元。7月17日、7月21日,*ST升达子公司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升达集团子公司升达环保于同年7月18日与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2亿元。7月18日,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升达环保提供质押担保。另外,监管部门调查还发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多笔借款担保。
对此,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属于相关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在2017年年报中进行披露,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其次,经查明,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体来看,2018年1月至4月,公司分别与顾某昌、胡某谊、熊某签订相关借款暨担保合同,合计借款6.06亿元全部划入升达集团账户,该事宜未进行披露。同时,公司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等事宜也未及时进行披露。监管部门认为,*ST升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另外,*ST升达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情况。《告知书》显示,升达集团、*ST升达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截至2018年7月23日,公司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共四笔),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按照相关规定,已触发披露节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最迟应当在同年7月25日披露上述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才对上述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告知书》指出,*ST升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违法行为,四川证监局拟决定对*ST升达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金60万元;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江昌政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江山、财务总监江昌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龙何平、时任董事向中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