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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新闻: 最高法:微博、即时通信等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件

时间:2019-12-29 03:19:4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新网客户端12月26日电(冷昊阳) 26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

中新网客户端12月26日电(冷昊阳) 26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同时,融易新媒体,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标签:
原件,电子,数据,信息,证据,高法,通信,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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