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2 13:47:04来源:融易新媒体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医改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加大力度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若干政策措施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启动以来,总体平稳有序,有力推动了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这项改革既是药品采购机制的重要改革,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也将对推进医改不断深化、巩固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成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当前,试点区域范围正扩大到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改革契机,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总结改革经验,推进实施以下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一、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在总结评估全国范围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形成以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为特点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并不断优化。结合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审批等工作进展,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等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国家组织或地方集中采购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融易新媒体,下同)
二、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药品价格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药品价格全国联动。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各地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在采购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
三、提升药品质量水平
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快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前编制统一的信息化追溯标准,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逐步覆盖所有药品,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督促中标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负责)
四、确保药品稳定供应
建立完善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严格依法惩戒药品采购失信行为,完善市场清退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对于出现围标、串标等价格同盟或操控价格以及恶意断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取消其相关集中采购入围和挂网资格等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国家药监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五、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