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3 13:49:03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13日讯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命名指南称,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为,(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遵循一品一名。(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以下是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现予发布。
附件: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10日
附件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2019年版)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一、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一)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
(二)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二、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遵循一品一名。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2.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
6.地名词语;
7.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8.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9.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