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01:50:01来源:互联网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冯越峰与宋晓平合谋操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冯越峰及交易员的询问笔录、交易员的QQ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汇总表等证据,以及双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盘中拉抬股价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谋操纵。
第三,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冯越峰的涉案行为发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证监会于2019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侦查通知书》,上述违法行为仍在行政处罚时效之内。
第四,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五,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遭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于冯越峰、宋晓平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2400万元,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1269万元、由宋晓平承担1136万元;处以约7200万元罚款,其中由冯越峰承担约3800万元、由宋晓平承担约3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