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5:06:27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介绍,自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牛某某、崔某某伙同同案犯共10人创建并运营A公司,利用A公司公众号、培训、微信群、口头宣传等对A公司的运作模式、盈利前景等大肆进行宣传,并谎称该A公司的“某文化”APP上所拍卖字画经过平台审核均取得鉴定文书、具有收藏价值,投资字画会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下设20余个分馆、大力发展,通过会员在平台抢售字画,赚取服务费来盈利。
至2022年7月,“某文化”APP会员总人数为9285人、身份证号信息不为空且去重后的会员总人数为4468人,会员上下级最大层级数为16层,“某文化”APP的抢拍品订单的已成交总额为1073212029.31元、抢拍品转拍记录的购入价总额为1042629361.45元,手续费总额为19944172.77元,寄存费总额为77199.35元。被告人于某违法所得1800000元、被告人牛某某违法所得40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违法所得400000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牛某某、崔某某伙同同案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投资字画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犯罪情节与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被告人于某、崔某某、牛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0元、400000元、400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其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而是用后来者投入的财物弥补前期加入者的投入及利润回报,这不是投资而是欺诈!本案中的传销犯罪虽有别于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犯罪,利用了互联网大数据来伪装自己,但其本质仍然是以能发“快财”诱使参与者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通过逐级拉人头的方式催动那些并无多少价值的字画在封闭式的空间里不断倒卖流转,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被套牢,为减少自身的损失被迫再去套牢更多的人。参与者由最初的传销犯罪的受害者,渐渐演变成传销犯罪的行为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展的会员人数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传销犯罪组织者勾画的“高投资、高回报、低风险”的美好项目蓝图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反复提醒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切不可有好事送上门的天真想法。不论他们编造出如何炫彩夺目的投资项目,都要认真考虑,谨慎选择,否则,轻则财产遭受损失,重则锒铛入狱,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