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9 18:14:1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新增一则关于贵州悟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字﹝2022﹞第116号)。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24日,观山湖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五塔5栋1单元18层1号附5号的贵州悟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中,融易新媒体,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发现《悟喜生活》PPT文档,其中含“用户等级:G1。条件:游客在商城消费,获得≥200积分,即升级为G1。权益:广告任务0.1%-1%补贴,直推奖励30%;用户等级:G2。条件:直接分享10个用户成为G1,自动升级为G2。权益:广告任务0.1%-1%补贴,直推奖励30%,间推20%……”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观山湖区市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拾万零伍仟贰佰零叁元贰角叁分(105203.23),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上缴国库。 罚没金额共计叁拾万零伍仟贰佰零叁元贰角叁分(305203.23),处罚日期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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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