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5 01:07:20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为资金跨境流动的枢纽,展业尽职和合规经营本是银行应当严守的“红线”,但在实践中“红线”却不时被触及。
日前,政策性银行国开行海南省分行又领大额罚单。至此,该行年内因外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已领近5500万元罚单。
擅自提供对外担保
国开行海南省分行遭罚4266万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给予警告,处人民币4266.16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涉华信违规外汇贷款
此前被被外汇局罚没逾千万
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中国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2017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事实上,这并非外汇局年内对国开行海南省分行开出的首张罚单。
2月3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消息,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
这意味着,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风险暴露近三年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及相关负责人领罚。
具体为: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此前,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曾表示,贷款一定要按照申请贷款时的用途真实使用资金,不能够挪用,如果是通过房产抵押申请的贷款,包括经营和按揭贷款都必须要真实遵循申请时的资金用途。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一定要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运用在申请贷款时的标的上。对于违规把贷款流入到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外汇业务监管保持高压
多家银行被罚
除国开行海南分行外,近期多家银行旗下分/支行多次被罚,原因均涉及外汇业务。
外汇局日前在官网公开通报11起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的14家银行机构共被处罚款5317万余元,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资本金结汇、跨境担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银行卡交易、跨境债权转让等业务。
从通报案例看,银行违规多数发生在基层分支机构。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与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外汇政策法规传导、人员培训、系统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密切相关。
其中,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建行青岛分行2家银行被处罚金均超千万元,分别为1764万元、1031.5万元。
具体来看,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