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村镇银行支行长伪造借款合同 骗取千万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时间:2020-10-21 10:56:51来源:新浪财经
-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在担任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以权谋私,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先后骗取郑某1和顾某1“借款”共计478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借款”金额如此之大,王某又是如何屡次得手的呢?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为其瞒天过海提供了便利。 据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王某以任职于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可以介绍客户贷款调头借款业务为由,虚构马某1等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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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在担任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以权谋私,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先后骗取郑某1和顾某1“借款”共计478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借款”金额如此之大,王某又是如何屡次得手的呢?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为其瞒天过海提供了便利。
据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王某以任职于海宁德商村镇银行可以介绍客户贷款调头借款业务为由,虚构马某1等十余人的借款事实,骗取其钱款2605万元。
王某的骗局并非毫无破绽,郑某1将资金出借业务交由其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办理,钱某在经办过程当中便察觉到了异样。
据钱某供词证实,借款都是通过其银行卡转到王某指定的账户,但这些账户都不是借款人的账户,基本上都是孙某2、徐某、王某1三人的账户。此外,一开始是等本金归还后,其将王某之前提供的借条退还,但后期借款在王某提议下,采用不归还本金,用新借条换取旧借条的方式操作。期间还出现过十几笔款项王某不是用借款人的账户向其还款的情况。
为打消来自钱某的顾虑,王某在钱某向其确认借款去向时,提供了所谓借款人“孙某”的微信,但未提供电话号码。事后查明,王某假冒孙某与钱某进行微信联系,虚构借款用于客户调头的事实。
随着资金窟窿越来越来,2018年2月7日,在钱某追讨到期的借款之下,王某最终摊牌说还不出了,未能归还的借款共计2605万元。王某还承认,出具的借条都是假的,没有为所谓的贷款客户调头。
除了郑某1以外,在2018年初,王某故伎重施,又骗取了被害人顾某一千多万。
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王某1利用支行行长的身份,谎称十名银行客户还贷急需资金周转,通过假立借款合同,骗取顾某借款2180万元。案发前只归还了本金211万元,支付利息300万元。
七名证人均证实未与顾某1签订过借款合同,也不认识顾某1,与顾某1无经济往来。除汪某曾经丢失过身份证且未办过德商银行卡外,融易新媒体,其他六名证人均持有德商银行卡,曾经根据王某、张某等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德商银行卡帮助转过资金。
除了从事诈骗,作为支行行长的王某,还违法放贷达16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王某在担任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8名自然人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王某1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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