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树银行舞钢支行违法遭罚 违反划定治理售汇业务
时间:2020-07-17 04:46:28来源:中国经济网
-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平汇检罚〔2020〕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舞钢支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决定对该支行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1万元,并处罚款22万元。 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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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平汇检罚〔2020〕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舞钢支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决定对该支行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1万元,并处罚款2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舞钢支行成立于2005年06月16日,叶青伟为负责人。
相关规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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