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网消息,李某在某机动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一辆,合同约定了购车价款及保险费、购置税、验车...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李某在某机动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一辆,合同约定了购车价款及保险费、购置税、验车费,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但是合同签订后,李某还被要求支付了金融服务费5000元,但公司却未提供金融服务费发票。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购买汽车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某机动车销售服务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故判决退还金融服务费。
法官提醒:
车辆买卖过程中,常见经销商先用不真实的低价招揽客户,后以金融服务费、出库费、上牌费、 续保;保证金等名目收取高额费用以获取利润。以金融服务费为例,消费者有权选择全款或者分期购买车辆,经销商极力诱导其办理分期购买手续,事前没有告知收费项目及金额,待消费者支付首付款后再通知,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金融服务费,同时,银行类金融机构并未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汽车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范围亦不包括金融代办资质,其收费也并未提供任何相应服务。
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首先,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即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再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如果没有明码标价,没有事前告知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果诱导或者捆绑、强制交易,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果商家没有授权或约定,且未能提供等价服务,其并无收费的依据。
因此,消费者需要警惕,如果发现支付的费用没有书面约定、没有发票,商家没有授权文件,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却要求收取现金,或者转账给无关的企业或者个人,则这可能是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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