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0 17:23:0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盐城富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07号
当事人:盐城富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东台市富安工业园区富源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
海关编码:3219960902
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韦铭报关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旧印刷开槽模切打包机,数量1台,商品编码为8439300000,申报CIF总价为55000欧元(CIF统计人民币价为424419元),报关单号220120191000381107。经查,上述货物属于《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申报时,当事人未提交上述证件。案发后,当事人补办了上述许可证。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17960.9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2020年2月26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浦江关缉告字〔2020〕0007号)。同日,当事人向我关提交申辩意见,经我关复核,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向当事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沪浦江关缉告字〔2020〕0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