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5 00:31:0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张文章)梦想通过"韩式整容"让自己更美,没想到手术医师并无在华行医资格,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余女士为此向莫琳娜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莫琳娜门诊部)提出欺诈索赔。4月上旬,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莫琳娜门诊部退还服务费,另按收费的三倍赔偿消费者34万元多。
消费者:韩国医师未取得在华行医许可
余女士系莫琳娜门诊部客户,长期多次在该门诊部进行美容护肤等美容消费。2017年7月22日,莫琳娜门诊部邀请韩国医师崔某到其门诊部坐诊。同日,余女士到莫琳娜门诊部美容,莫琳娜门诊部告知可以安排韩国医师崔某为其实施整形美容手术。余女士当天向莫琳娜门诊部转账支付预付款20万元。之后,崔某为余女士开展额颞部拉皮、中下面部线雕、鼻唇沟填充(法令纹提升)三个手术项目。莫琳娜门诊部共收取余女士会员卡内金额149400元,其中额颞部拉皮69800元、中下面部线雕39800元、鼻唇沟填充(法令纹提升)39800元。
术后余女士认为未达到莫琳娜门诊部所承诺的效果,并声称存在术后发麻发紧、丧失部分痛感,右边脸颊腮帮部出现脂肪瘤、右脸颊凹凸不平等不良症状。随后,余女士了解到韩国医师崔某并未向当地卫计委备案,也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余女士认为,莫琳娜门诊部在外国医师崔某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形下允许该医师为其实施美容手术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诈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卫计局:医师无资格 病历涉造假
在与莫琳娜门诊部协商未果后,余女士遂向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思明区卫计局)举报投诉。思明区卫计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莫琳娜门诊部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厦思卫医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莫琳娜门诊部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给未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崔某,收取余女士的违法所得为114923.08元(余女士充值20万元,莫琳娜门诊部赠送6万元,会员卡内26万元,余女士此次手术扣款149400元,按赠金比例,莫琳娜门诊部实际收取服务费149400*20/26=114923.08元)。还查明,莫琳娜门诊部伪造余女士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的病历资料(在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复诊记录等页面伪造医师陈某签名)。思明区卫计局认为,莫琳娜门诊部违反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莫琳娜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6275.08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莫琳娜门诊部于2019年5月10日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内容。另查明,崔某持有韩国《医生行医证》行医执照及《专科医生资格证》整容修复专家行医执照。
法院:无证行医编造病历构成欺诈
2019年8月,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莫琳娜门诊部返还服务费20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0万元。另外赔偿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精神损害费等合计11万元。
莫琳娜门诊部辩称,融易新媒体,余女士是在获知崔某坐诊手术的情形下才同意手术并缴交20万元,故不存在欺骗余女士进行美容消费的情形。门诊部所受行政处罚行为与本案讼争的服务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门诊部为余女士实施的美容手术存在问题,余女士的后续治疗及精神损失费等诉求并无法律依据。
思明区法院认为,此案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余女士进行美容手术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消法》的调整。莫琳娜门诊部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理应保证聘请的外国医师不仅具备其本国的医疗从业资格,还应具备在华行医资格。其次,脸部美容手术关系到个人的容颜,余女士愿意接受美容手术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容颜更加美丽。韩国医师崔某是否持有在华行医资格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接受美容手术的判断,但莫琳娜门诊部故意未告知余女士崔某不具备在华行医资格,且在为余女士实施美容手术后还伪造病历,编造手术者为陈某以及手术记录等。法院认定,莫琳娜门诊部的上述行为已对余女士构成欺诈。余女士在本次医疗活动中实际共消费114923.08元,其支付的20万元属于预付款性质,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莫琳娜门诊部因欺诈应返还余女士的服务费为114923.08元,三倍赔偿金为344769.24元,对于剩余预付款,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余女士至今并未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该项主张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可在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时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驳回余女士关于后续治疗康复费等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