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2 17:25:5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4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63号)显示,经查,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至正股份”,603991.SH)存在以下问题:
1.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5月,至正股份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海赋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赋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方发生额分别为7120.36万元、11973.19万元和6968.93万元,贷方发生额分别为10914.48万元、5073.00万元和7387.10万元,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5月末余额分别为-3794.13万元、3106.07万元和2687.89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至正股份未及时披露前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亦未在上述占用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至正股份与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上海勍宇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金往来未在你公司账面真实反映,导致你公司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至正股份2017年末其他应付款少计3794.13万元,应付账款多计999.73万元,预付账款少计2794.40万元;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少计3106.07万元,预付账款多计3106.0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至正股份募投项目超高压(110-220KV)特种电线电缆高分子材料产业化项目主要为新建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厂房和办公楼。经查,上述厂房于2017年2月已投入使用,厂房及办公楼于2017年11月完成消防验收,2017年12月完成办公楼装修空气质量检测,2018年2月起至正股份新厂区实验室电费与办公楼其他部位电费亦已发生并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和“管理费用-水电费”科目。此外,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新厂区产值已达1.85亿元。但直至2018年6月至正股份才将北横沙河路新建厂房和办公楼由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导致至正股份相关期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5.至正股份存在伪造部分客户验收单据的情况,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6.前述问题反映出至正股份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对照至正股份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相关缺陷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但至正股份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识别出相关缺陷,导致至正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至正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至正股份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切实进行整改。至正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至正股份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