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30 17:55:01来源:互联网
在许多柔宇科技的前员工或至今仍在留守的现员工眼里,柔宇科技本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从2024年3月遭申请破产审查,到11月18日正式宣告破产,8个月的时间里,围绕柔宇科技的“烂摊子”,以柔宇科技原CTO余晓军为代表的公司技术骨干、创始人刘自鸿、投资方、地方政府展开了多轮博弈。
其间,柔宇科技内部也基本分成了三大“派系”。首先是遭拖欠工资的已离职员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讨回欠薪,对于柔宇科技的未来已经不抱希望;其次是以原CTO余晓军为代表的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技术骨干,希望能推动柔宇进行重整,引入新的投资方自救;最后则是创始人刘自鸿。
2024年3月31日,柔宇科技在官方微信发布文章称:“公司未曾主动申请破产,也未进入破产程序,目前企业仍在运营中。近期传闻源自公司离职员工个人,以期权结算纠纷名义提出的破产审查申请。”
以余晓军为代表的技术骨干,则在全力推动法院转变程序,何柯亦是其中之一。他告诉记者,当法院在今年3月份受理柔宇科技破产审查的案件之后,他们才发现柔宇科技走的是破产清算程序,而非破产重整。
“2023年的时候,地方政府牵头,余博士(指余晓军)也在多方协调,找了很多专家评估,证明了我们的方向还是没问题的,本来我们申请的是破产重整,结果法院走的是破产清算,我们肯定不希望清算,因为清算完之后柔宇科技就没有了,重整的话我们还能找新的投资人。”今年8月份,何柯曾如是向记者表示。
接触过柔宇科技的投资人亦告诉记者,柔宇科技的破产重整程序一直“不转”,新的投资人就进不来。于是,在2024年8月,以何柯为代表的近400名离职以及在职员工,一起联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名为《关于恳请对柔宇公司从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的紧急致函》,希望法院能将柔宇科技的破产清算程序改为破产重整程序。
但从结果来看,他们的函件并未起到作用,在参与致函的柔宇科技前员工眼中,“卡”住柔宇科技从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重整的人就是刘自鸿。
刘自鸿到底能不能“卡”住上述程序转换的链条呢?根据柔宇科技此前的招股书信息,刘自鸿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38.61%的股份,掌握了71.56%的表决权。
就此,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平向记者表示,对于管理人和法院对破产程序的选择来说,实控人的意见肯定会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针对柔宇科技从清算到重整的转换流程,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亦表达了类似意见,即实控人会对破产程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张卫平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重整计划提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及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均可以提出,因此重整从权利属性而言,属于私权利,并非公法上的权利。
张卫平亦指出,柔宇科技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代表债权人或债务人协商不成,无法进入重整程序,或已经重整失败,而当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便无法程序逆转,再改回重整。
张卫平认为,重整计划能否遭法院批准执行,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因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重整计划存在着不落实性。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未提起,或者其中的主体并不同意进入重整计划,该计划就不大可能会遭法院批准。至于员工联名要求重整,最终还得由法院裁定是否重整,员工也要跟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本身协商”。
王永平亦向记者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实务中,在此阶段,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法院也有受理的案例。
另外,法院也会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王永平指出,法院在作出此项判断时,一般会优先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如果固定资产较多或经营情况较好,有充足的订单,原则上会选择重整;如果是轻资产企业,融易新媒体消息,主要资产是无形资产,订单又严重不足,继续营业的价值不大,引入新的投资人的可能性较小,则视为无重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