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9 22:49:22来源:互联网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4月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负责人回应了大数据杀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恶意索赔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问题。
(图片来源:国新网)
“免费不免责”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条例》明确要形成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
柳军指出,要让市场运行更有序。《条例》围绕确定经营者主体责任,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围绕真实披露信息,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
同时,让政府保护更加有力。《条例》强化政府牵头作用,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究竟就是要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条例》细化有关行政部门职责,比如要求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等,规定了一系列职责。
此外,还要让社会监督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首次将消费举报信息公示上升为法定义务,创新了消费领域信用体系。《条例》还对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强化了消协组织的公益监督、公益诉讼职责,融易新媒体消息,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作用。并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加强舆论监督,共同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柳军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社会各界完整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整树立消费者优先的政策取向,完整建设消费友好型社会,积极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共治格局。
利用消费举报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关于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发生消费纠纷如何处理是每一个消费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首先,注重源头和解。《条例》要求经营者确定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市场监管总局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引导在线争议解决,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了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的调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
其次,加强行政调解。《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举报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还规定了举报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比如重大、复杂、涉及众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检验,“鉴定一次、解决一片”。
最后,规范消费索赔。消费纠纷是市场经济成长的烦恼,市场监管总局始终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投诉奖励。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去年,市场监管系统接受举报1740.3万件,参与举报的人均1.8件,而有人举报超过3000件。《条例》首次规定,举报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禁止“大数据杀熟”,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针对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行为。《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