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8 07:00:22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5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2号)。经查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仁医疗”,688198.SH)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以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0月23日,佰仁医疗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51.07万元,同比增长18.4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866.67万元,同比增长4.85%。
2021年1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4.1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4.12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00元/股,公司应当在2020年第三季度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约1356.40万元。但公司未能按规定在第三季度报告中计提前述股权支付费用,故对2020年第三季度合并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61.71万元,同比减少6.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677.31万元,同比减少20.77%。
定期报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融易新媒体,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公司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披露。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未及时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导致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的总资产、净资产、资本公积和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科目列报金额存在错误,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5.1.2条、第5.1.3条等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佰仁医疗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程琪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5.1.2条等相关规定以及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程琪予以监管关注。
佰仁医疗官网显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是国内技术领先的、专注于动物源性植介入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应用于心脏瓣膜置换与修复、先天性心脏病植介入治疗以及外科软组织修复。公司已获准注册12个Ⅲ类医疗器械产品,其中人工生物心脏瓣膜(牛心包瓣、猪主动脉瓣)、肺动脉带瓣管道、瓣膜成形环、心胸外科生物补片、神经外科微血管减压垫片等6项产品为国内首个获准注册的同类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金磊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62.42%,总持股68.71%。
当事人程琪2018年2月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担任佰仁医疗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公司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2号
关于对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佰仁医疗,证券代码:688198
程琪,时任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以及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