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7 20:19:00来源:互联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72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339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192家企业。加上科创板,截至目前,今年一共过会531家企业。
世茂能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投行”,前身是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4月22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钟凌、李鹏。这是东方投行今年保荐成功的第10.5单IPO项目。此前,7月20日,东方投行保荐的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2日,东方投行保荐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6日,东方投行保荐的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4日,东方投行保荐的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9日,东方投行保荐的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10日,东方投行保荐的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17日,东方投行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保荐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15日,东方投行保荐的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24日,东方投行保荐的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注:2家券商联合保荐每家券商按0.5计算)。
世茂能源是以生活垃圾和燃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热电联产企业,为客户提供工业用蒸汽并发电上网。公司以“提供清洁、高效、稳定、可靠的综合能源服务”为宗旨,通过焚烧处置将生活垃圾转变为清洁能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世茂能源的控股股东为世茂投资。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世茂投资直接持有世茂能源9600万股股份,占世茂能源总股本的80.00%,通过世茂铜业间接持有世茂能源1.07%的股份,融易新媒体,合计持有世茂能源81.07%股份。
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6名自然人合计控制世茂能源100.00%的股份,为世茂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自然人中:李立峰和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和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的女儿,上述6人为一致行动人,已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李立峰分别持有世茂能源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33.33%、29.46%的股权(世茂投资持有世茂铜业10.71%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世茂能源29.97%的股权;且李立峰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建红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10.00%、8.93%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世茂能源9.00%的股权。
李象高分别持有世茂能源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26.67%、33.04%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世茂能源24.93%的股权;且李象高担任公司的董事。
周巧娟分别持有世茂能源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20.00%、8.93%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世茂能源17.11%的股权。
李春华直接持有世茂能源5.00%的股权,且分别持有世茂能源股东世茂投资、世茂铜业10.00%、8.93%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世茂能源9.00%的股权。
李思铭直接持有世茂能源5%的股权,对应持股数量600万股。
世茂能源本次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世茂能源拟募集资金5.02亿元,其中,4.72亿元用于燃煤热电联产三期扩建项目;3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稳定增长,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供热业务主要客户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说明发行人供热业务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园区规划及企业入驻情况、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合同期限、续约情况等,说明供热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客户依赖,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3)说明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定价依据、议价能力及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对主要客户销售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4)说明新冠疫情对当地园区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2020年上半年供热业务收入未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且供热业务毛利率与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单位蒸汽售价和上网电价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性、可持续性;(2)报告期内煤气比、煤炭热值、煤炭价格等指标的变动情况,发行人供热和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供热业务毛利率与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抽凝机组和背压机组的产能利用率情况,抽凝机组是否存在闲置、产能利用不足的情形或减值迹象,背压机组是否超产能运转及其合理性,抽凝机组2020年上半年发电量超过往年发电量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通过宁波金宁物资采购燃煤的合理性、必要性,相关燃煤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发行人与宁波金宁物资报告期内发生大额资金拆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