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7 18:17:0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主持人杨萌:在6月1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健康的市场生态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保持“零容忍”,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环境。今日,本报从财务造假、跨地区合作执法、非法荐股等三方面解析市场的强监管。
本报记者 刘 琪
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态势逐渐深化,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跨市场的新格局。相应的,对金融领域的跨境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峻的挑战。日前,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广泛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助于我国吸收先进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强化金融监管体系,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同时,也能更好地管控我国金融市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所带来的风险,建立更全面、更高效的资金管控和风险控制体系,从而更加健康地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证监会积极推进建立
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跨境监管合作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早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赋予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2005年《证券法》修订,其中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
据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份,证监会已同6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了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另外,证监会还于2007年5月份签署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开始在双多边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
不过,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2018年6月份在金融监管研讨会的致辞中指出,中国证监会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跨境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还要进一步夯实。具体来说,一是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不同导致的跨境监管协作法律理解适用问题;二是由于各国监管体制机制不同,形成的监管执法措施手段不一致问题;三是跨境金融活动日益活跃,带来的监管权限划分与冲突问题。
因此,方星海表示,在跨境监管合作中,一方面要通过持续的国际交流,深入理解各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不断增进共识、建立互信、避免误解;另一方面是要立足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尊重各国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为基础,本着相互信任的态度,朝着相互依赖的方向,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尽最大努力协助境外监管机构达成监管目标。
近两年,我国证监会也是本着这一理念和原则,不断在跨境监管协作的法律基础和执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在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中,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单列为第一百七十七条,并进一步要求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多个成功案例
彰显跨境执法效率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4月份时表示,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供的共计14家。
“整体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一直积极与其他境外监管机构合作,无论是审计监管、还是信息控制都有一系列的成功案例。”盘和林表示,如2012年4月份,证监会通过国际证监机构的协作机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协助下,查清了宏盛科技利用虚假提单骗取信用证承兑额4.85亿美元,虚增2005年、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一案;2017年登云股份IPO造假一案中,同样涉及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