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1 07:13:52来源:融易新媒体
时隔3年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迎来了第三次修改。
5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对《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对《规定》进行了12条修改,修改后内容共 35 条,分为总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 类别划分、组织实施、分类结果使用、附则等七章,以及《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 指标进行优化,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首先,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评价指标和标准,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优化资本充足等评价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融易新媒体,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其次,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 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 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促进证券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扣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进行了两次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中明确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包括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 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技术管理、 信息披露等 6 个方面。
本次重点对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从业人员管理、 廉洁从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投资银行业务内部 控制等评价指标与标准。全面风险管理方面,补充完善自营 投资、股票质押、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重点业务风险管控,以及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债券回购经纪业务结算风险管控、声誉风险管理等的评价指标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