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1 07:12:18来源:融易新媒体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
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
(二)修订过程
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
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
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
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
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
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
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
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