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5 11:16:5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巴人银)罚字〔2019〕第19、20号)显示,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尉犁农商行”)及其亨通支行、孔雀北路支行、塔里木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新疆尉犁农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虚报、瞒报金融统计数据;企业类账户(原核准类现备案类)超期报送销户资料,备案类账户超期备案或未备案销户资料;
2.新疆尉犁农商行亨通支行、孔雀北路支行和塔里木支行未按规定使用“待结算 财政款项”科目核算。
新疆尉犁农商行违反《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新疆尉犁农商行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42.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胡某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其中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罚款3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胡某罚款3万元,虚报、瞒报金融统计数据罚款3万元,超期报送或未备案销户资料罚款4.5万元。
新疆尉犁农商行亨通支行、孔雀北路支行和塔里木支行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对三家支行分别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45.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疆尉犁农商行成立于2017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36亿元,胡震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持1.2%比例股份,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为王作国,持股比例56.08%。新疆尉犁农商行亨通支行成立于2017年7月19日,刘娜为负责人;孔雀北路支行成立于2017年7月19日,宋建华为负责人; 塔里木支行成立于2017年7月18日,何尉平为负责人。
《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