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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黄金珠宝不法集资新伪装

时间:2024-12-02 17:05:01来源:恩施日报

  今年,犯罪嫌疑人邹某通过其开办的珠宝公司,对外宣传投资黄金可获高额利息,公开吸纳社会资金,变相实施不法集资。该珠宝公司宣传称:投资1万元,每月可定期获得200元利息,期限6个月,珠宝公司与投资人签订《黄金质押与服务协议》,将5克黄金作为质押交予投资人,到期后投资者返还黄金即可收回投资本金。如投资者不需要黄金作为质押,仅需投资8000元,即可每月获得200元利息。

  截至案发,邹某向65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诈骗960.5万元。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邹某因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分析

  近年来,黄金珠宝销售公司开展不法集资的案例层出不穷,目前涉及黄金珠宝领域的不法集资主要为以下3种模式:

  一是销售返利模式。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作案类型,一种为商家设计极具吸引力的宣传口号诱导客户大量购买黄金,承诺在后续的每个月或固定时间段内发放高额返利;另一种为商家诱使客户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黄金,将黄金作为质押交予客户拿走,到期后金店再原价回购并返利给客户。上述案例中,投资者想领回投资款项时,发现金店已经人去楼空,且经鉴定,金店作为质押交给客户保管的黄金均为假黄金。

  二是托管回租模式。该模式下客户在金店购买黄金,但没有提取黄金实物。一种为将黄金存到金店,由金店提供托管服务,或按客户购买黄金的价款每月给付高额利息,或到期后给付黄金及配额黄金赠品;另一种为客户与另一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一般为黄金珠宝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黄金珠宝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定期给予客户固定的租金利息。

  三是黄金投资模式。集资人冒充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代理商,虚假布置交易场所,要求客户将资金全权委托公司进行黄金投资,通过向客户承诺高额固定收益、按比例分享投资理财收益等手段不法吸纳社会资金。

  以上3种业务模式均脱离了现货交易的实质,成为一种承诺高息回报的高风险投资行为,集资人并没有真实的商业利润或产品增值来源,所支付的返利均来源于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后,金店携款跑路,客户血本无归。

  风险提示

  近期,各地多家开展黄金托管、投资业务的金店陆续暴雷倒闭,恩施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参与不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务必从以下方面提高防范不法集资风险意识:

  一是认准持牌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各类黄金珠宝公司不具备开展黄金资产管理业务资质,更无资质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

  二是核查托管登记。按照《通知》规定,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黄金珠宝公司及所谓的托管公司不具备托管资质,其宣传的“黄金托管服务”只是不法集资的幌子。

  三是采取合法途径。目前,国内主要合法的黄金投资方式有4种:一是在正规金店或已开办实物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渠道购买;二是黄金积存产品,客户从银行购买黄金由银行记录在客户的黄金账户内,可支持客户择机提取实物黄金或变现;三是黄金ETF,即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需通过股票交易渠道购买;四是黄金期货合约,即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黄金合约。

  广大群众要谨防“稳赚不赔、保本保收益”等话术,自觉抵制高利诱惑,拒绝落入高息陷阱,避免上当受骗。(全媒体记者刘怡 通讯员吕玉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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